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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根网络的困境(一)

2020-01-17 区块链研究员 来源:区块链网络

导读:加密文化破碎不堪,作为一名美国证券律师,作者将其这归咎于证券法,并在本文提出了一个框架,使证券法适用于通根化的开放区块链网络。作者认为,这一套连贯的、相互关联的概念和论证,或许会让加密社区的人,甚至反对者们意识到,证券法最终可能会成为一股积极的力量,提升该行业最根深蒂固的密码朋克价值观。


通根化网络股权涉及证券法

我要直言不讳地说:在它的早期阶段,几乎每个通根化网络上的通根都要通过一项或多项证券测试,更重要的是,它们几乎涉及了构成证券法律基础的所有政策问题。

还好,很高兴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

我觉得我可能不需要过多地解释或证明这一点,因为已经有太多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和解协议、法院的意见和堆积如山的法律和加密法的学术研究,以及关于加密的twitter评论——你可以直接去看那些垃圾。

我想要做的是比平常更深一到三层。

几乎所有关于通根的证券法评论都主要或完全涉及1933年证券法的问题。这是美国的法律,它规定了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所有的证券发行/销售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者正式的豁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这个法律主要定义了一群创始人或公司什么时候可以卖给你一些新的代币/证券。但....

你知道吗…

....实际上有....

…更多\证券法?是的,:

以下是我最想谈论的话题:

?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对二级证券市场进行了全面监管(以下简称“交易法”)

? 《交易法》第12条,规定了发行人何时必须向众发布,以及他们必须发布什么(“Exchange-Act-reporting companies”)

? 威廉姆斯法案,该法案修正的交易法是添加了第13条,内容是要求大股东(或持有者组)的股本证券发行人公开发布其身份识别和承认他们的收购计划,以及规定其可取得一个公开市场发行的证券的控制地位的行为。

? 《交易法》第14条,规定就证券发行人的治理事宜征求投票(有时称为“代理人”)

? 《交易法》第16条,规定了大量(10%以上)持有人和发行人董事/执行官员对证券的购买和出售

一旦你将开放网络通根视为网络权益的一部分,我认为它就会很明显地牵涉到许多(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与《交易法》中涉及到的传统“股权证券”相同的政策问题。这是我想在这里向您说明的第一点,我将在本文的其余部分详细说明。

第二,可能我想做更有争议的一点是,到某一时刻(“足够的去中心化”的时刻),应用这些规定(尽管也许会稍微修改方式,以便他们应用在加密领域)是件好事,每个人都应该想得到。

事实上,我相信通过使用一些《交易法》的测试和标准,可以穿过前文列出的通根网络残缺的困境,帮助美国证交会和立法者更精确地定义广受诟病/追捧的网络股权不作为证券进行监管的“充分去中心化”。我也会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但是我的进度有点超前了,让我慢下来解释一下。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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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名称:Size Does Matter — Part 2 A Philosophy of Securities Laws for Tokenized Networks

作者:lex_node

原创翻译:区块链研究员(区块链Robin)

英文源自Coinmonks,译文有编辑及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译者删除。

中文版权所有,转载需完整注明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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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区块链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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