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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 Center为数字货币证券监管发布指导框架

2016-01-27 暴走恭亲王 来源:巴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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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in Center是位于美国的数字货币非盈利研究和宣传中心,近日发布了一份为对将数字货币作为证券的情况提供相应的监管指导框架。

  本报告的作者是Peter Van Valkenburgh,他是Coin Center的研究中心主任,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Howey检测的投资合同框架,以及关于证券管理的基本政策目标。

  Van Valkenburgh描述说,Coin Center的工作是发现基于数字货币的几个“关键变量”,并且通过运行和维护相关软件的社区,均显示出投资者或者用户的风险。

  本文考察了这些变量,并且解释了他们的深度。更进一步映射到Howey检测的“四要素”,来确定数字货币是否类似于一种证券,并因此是否需要被监管。

  本文主要的观点是,类似于比特币这样的更大、更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被类似于侧链这样的数字货币锚定,以及类似于以太坊这样的分布式计算平台,并不能轻易符合证券的定义,以及并不代表需要通过证券监管来解决会给消费者带来某种风险的可能性。

  Van Valkenburgh补充说,

  “我们发现,一些小规模的,比较可疑的,或者某些特定设计的数字货币可能确实是符合证券定义的。”

  本报告的目的是,帮助证券监管者将那些“打着创新名义的骗局”识别出来。

  Coin Center是由Digital Currency Group的创始人Barry Silbert投资的,并且Digital Currency Group在最近收购了Coindesk。

  报告概述

  本报告充满了注释和参考文献,提供了关于数字货币和相关技术的概述,并且对它们的功能、优势和劣势进行了细致的讨论,还分别提供了相关监管指导意见。

  该报告还覆盖了可能会影响用户和投资者风险的变量,包括软件和社区的变量,包括透明度、去中心化和开发利益等。

  Howey检测

  1946年的SEC v. W. J. Howey Co.一案确立了判定“投资合同”的标准。被告Howey公司是Florida州的一个公司,每年大约种植500亩橘子,将其中一半卖给各地的投资人。Howey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了“土地销售合同”和“服务合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判断证券是否存在,不需要找到正式的股票证书,只有存在有形资产的正式收益,例如对橘园的实际拥有就可以了。同时认为应该放弃形式而重视实质,把判断的焦点放在经济实况上(Economic Reality Test)。

  法院提出了一个包括四个要素在内的检验方法,即所谓的“Howey Test”:“证券法律中所谓的投资合同是指在一宗合同、交易或计划中,某人(1)利用钱财进行投资;(2)投资于一个普通企业;(3)仅仅由于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4)期望使自己获得利润。”(Individual were led to invest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with the expectation That they would earn a profit solely through the efforts of the promoter or of some one other than themselves.)将此标准适用于本案,最高法院支持SEC主张,认为三者构成了《证券法》下定义的“投资合同”进而是“证券”,应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行。

  在这个案件之后,投资合同被视为确定“证券”定义的灵丹妙药,那些在“是否属于证券法律管辖”问题上存在争议的交易被原告以“投资合同”的名义诉诸证券法律来解决。根据司法实践,被认定为“投资合同”的有,威士忌酒存库单据、金银投资计划以及会所会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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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8btc.com/securities-report

原文链接:http://www.coindesk.com/coin-center-bitcoin-securities-report/

原文作者:Daniel Palmer

编译者/作者:暴走恭亲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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