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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也要符合法律责任

2020-01-21 磊子1081 来源:区块链网络

2008年中本聪创造了比特币,2015年区块链逐渐进入国内视野,2018年初区块链伴随着对“三点钟无眠区块链”微信群的讨论一夜之间刷屏朋友圈。鱼龙混杂共合法非法一色,暴富神话伴欺诈犯罪齐飞。2019年10月,国家正式定调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随后11月国家对币圈的清剿正式拉开帷幕,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大以“区块链”为名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时间,业内哀嚎“币圈已死”。

3.2城门既已失火,池鱼避免殃及

币圈与链圈已经迎来强监管时代,高压打击政策下,祸及背后的区块链技术从业人员只是时间问题。一场区块链技术是否中立“无罪”的论辩,会如同当年快播案一样展开。

从司法实践来看,区块链技术已经涉足多种刑事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类案件。《刑修(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说了这么一大堆,跟我一个老老实实做技术的“技术民工”有什么关系?我又没有拿技术犯罪的犯罪?如果中立的技术人员要无辜受累,那我看区块链技术不用发展了!

但前述对快播案的分析也强调了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存在前提适用条件,国家近年一直关注网络帮助行为的刑事制裁模式,区块链技术从业者作为刑法语境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多重不法风险想要明哲保身就必须正视它们。

一方面,技术人员需要警惕自身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刑法对技术从业人员设置了高标准的审查义务。

《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技术人员需要关注的是将区块链技术作为中立帮助行为的场合。

陈兴良教授认为“所谓中立的帮助行为,也称为日常性行为,是指外观上的无害行为,例如生活行为、业务行为等,但在客观上对正犯行为、结果起到了促进作用的情形。应当指出,中立的帮助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犯罪的帮助行为,只不过与一般的帮助行为相比,其具有中立性。”中立的帮助行为如何入罪并未形成明确通说,根据刑法修订内容来看是一句主观情况进行限缩入罪。如果技术人员对正犯的行为具有确定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明知但放任的间接故意,就符合入罪条件。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区块链来了,理工男当心了!

前沿技术正在带领我们走向一个全新的世界,埋头置身于开发技术的人是最大贡献者,但面对挡在身前的、并不完整的技术中立之盾,或许应该抬头看一看。

高科技时代,也是高风险社会。技术双刃剑,亟需伦理规治和法治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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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磊子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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