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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二次审议删除网络虚拟财产相关规定

2016-11-01 不详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议题的重头戏之一是民法总则草案二审。但与2016年7月5日对外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二审稿中关于虚拟财产条款和数据信息条款被删掉。

  征求意见稿第104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但草案第113条修改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的解读文章认为,最新草案的表述给未来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为物权客体,留下了口子,但也拒绝在这个民法典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不涉及相关问题,实际上就是将相关的问题搁置了。

  民法总则今年6月第一次审议时,其首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物权被认为是立法亮点之一。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比特币被盗是否被法律承认 网络账号被窃取如何界定 数据信息类的财产泄漏如何维权 此前关于这类案件一直因难以取证、法律条纹模糊等原因被搁置,比如大量网络账号被窃取、游戏币被盗事件,多数仅依靠所属游戏厂商来进行维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接受采访时说,“民法总则草案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为网络企业依法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奠定法律基础,还会为 互联网+ 的发展助力,势必会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

  但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还需进一步明确。

  与网络虚拟财产一起在草案中被删除的,还有此前被纳入知识产权范围的“数据信息”。

  草案第120条中,“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的列举中,用“科学发现”代替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数据信息”。

  但草案增加了一项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防采集链接:http://www.blockvalue.com/news/201611017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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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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