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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比特币侵权纠纷案宣判: 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求

2019-07-18 不详 来源:网络

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进行第二次网上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2013年5月7日,吴某通过案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按当日比特币价格推算为2.69个比特币,付款500元,交易订单同日显示发货、确认收货。该店铺标注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之后,吴某又于2013年11月30日向该店铺支付宝账号付款19920元。2014年5月2日,比特币交易平台(“FXBTC”网站)发布“停运公告”。吴某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在网站关停时未进行任何提示导致他巨大经济损失;淘宝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他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到禁止交易的商品,因此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应予以肯定,但原告主张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不足。原告称其为购买比特币向被告支付19920元,但该款项的直接收取方为案外人黄某经营店铺的支付宝账号,仅凭该店铺单方描述并不足以认定其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官方”充值店铺,更不足以推定店铺经营主体与网站经营主体的同一性。原告对涉案19920元支付后有无获得涉案网站充值码、有无对应网站账号、上述款项是否已实际在网站充值、原告是否实际获得相应比特币份额等情况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关于原告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曾就本案情况向被告淘宝公司进行过任何通知,被告淘宝公司并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或涉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经原告要求后也已及时披露涉案交易相对方的认证信息,因此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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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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